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顺茂家庭农场垃圾清运处置项目
竞争性谈判 公告
项目编号: JDTD202503-010
项目名称: 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顺茂家庭农场垃圾清运处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 谈判
预算金额 (单价 合计 / 元) : 320 元/m³
最高限价 (单价 合计 /元) : 320 元/m³
采购需求: 施工面积 约 93839㎡,施工方量 约 96277m³ (包含覆土) 。
采购标段 |
标的 名称 |
施工方量/m³ |
预算金额单价/元 |
备注 |
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顺茂家庭农场垃圾清运处置项目 |
建筑垃圾清运 |
1 |
100 元/m³ |
本项目以单价形式进行招标采购,投标人报价时须报单价(各项单价不能超出预算单价金额,超出为无效报价) |
生活垃圾清运 |
1 |
200 元/m³ |
||
固废垃圾清运 |
1 |
20 元/m³ |
||
320 元/m³ |
合同履行期限: 30天内完成垃圾清运处置(具体时间按采购人要求确定)。
本项目(是/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4)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请参照宁财(采)发【2021】22号文《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资格承诺函》);
3.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3.7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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